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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络热点,直面网友关切。张玲说法,联手深圳市律师协会,请来深圳最强律师,从身边网事入手,让法律好懂好用,做你身边的法律智库。欢迎你把更多的法律案例和困惑告诉我们,我们请律师来解答。(电话:83521468,传真:83911897,邮箱:zhangl@sznews.com )图为微信和微博流传的相关页面截图见圳客户端.深圳蒲典网2019年8月9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蒲典网记者 张玲)中国传统的节日“七夕”和牛郎织女鹊桥会有关,网友玩起这个典故来,也是有点意思。比如在朋友圈和微博里流传的图(见上图),图里提到微信红包(或支付宝红包)如果数额在520、1314、9999等数额,可能会被视为赠予行为,分手不能要求返还。发普通数字的红包,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以主张返还。另外,不要在发红包时加入“我爱你”这样的词语,改为“这是你要的钱”。看到这个建议,很多人可能会“哈哈哈”大笑三声,当作饭后谈资。不过,在律师看来,这个真的是一件值得探讨和解读的法律问题。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伟律师分析说,关于520、1314等,由于与“我爱你”,“一生一世”等偕音,可以合理认定转款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赠与行为一经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如果发红包时是普通的数字,并且无法推定是有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为民间借贷。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所以如果是普通的民间借贷,那么转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记者:“还得有字据吧?”陈伟律师:“转账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了,不需要字据。”我们推而广之,也来探讨一下男女朋友恋爱期间的交易往来,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分手后一方能否主张是借款?法院对此如何认定?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范嘉欣律师结合广东地区部分法院的相关案例给网友做分享。关于男女朋友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只有转账凭证的争议问题,范嘉欣律师通过检索广东省部分地区法院的若干裁判案例发现,多数法院还是倾向于依法不支持恋爱期间仅凭转账凭证来主张借贷关系,认为债权人虽提供了转账凭证,但不能以此得出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结论。“因此,一方感情用事,转账给对方却没有备注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时,法院通常会按照民诉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要求原告(出借人)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也存在少数案例认为出借人只要提供了转账凭证,就可视为出借人对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若另一方对接收的款项无法予以说明并加以佐证,不足以证明非借贷关系。范嘉欣律师搜索的一个案例就是如此,女方黄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她向男方王某转账99000元的转账凭证。该案例的法院裁判观点认为王某除了自身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是恋爱馈赠,主张是赠与的依据不足,故认可当事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当然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审判实践中还需要综合案件的背景情况加以认定。”【关于陈伟律师】陈伟律师陈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执业十三年,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具有律师、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从业资格。目前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深圳市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官、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志愿团成员、《深圳律师》杂志执行主编兼栏目编辑。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筹划、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及梳理、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绩效制度设计、商事合同的起草与修改、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以及刑事辩护等。【关于范嘉欣律师】范嘉欣律师范嘉欣律师,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任助理,熟悉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民间借贷、房地产、劳动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坚持以“专业、细致、负责”的精神服务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