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圳客户端·深圳蒲典网2019年8月1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蒲典网记者 金洪竹 实习生 李威瑢)日前,66岁的袁女士与其老伴乘列车抵达深圳罗湖火车站,出站时从楼梯上摔落致骨折。火车站工作人员随后拨打120将其送院救治。但袁女士认为,罗湖火车站配套设施不完善,缺乏指引,应该对此事故承担责任。袁女士跌落楼梯现场(图片由袁女士提供)袁女士伤情诊断书(图片由袁女士提供)袁女士摔倒至右脚骨折(图片由袁女士提供) 袁女士:站内摔倒致伤 车站响应较慢应就此负责事发后,袁女士对火车站工作提出质疑。由于年纪较大,出站前她曾联系子女要求进站接人却被工作人员以站内有“小红帽”引导为由拒绝,但下车后并未看见工作人员组织乘客出站,出站期间无提示、无服务、无“小红帽”。袁女士告诉记者,摔伤后,工作人员仍阻拦其子女进站,直到其子女反复要求称老人在站内受伤并交压证件后才予以放行。放行时距事发已有30分钟。袁女士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她对火车站工作人员处理事件的态度深感失望:“人摔下后没有一个工作人员过问,我坐地上喊骨折了,下面两个工作人员转身背对我。值班人员赶来后只顾要车票、要身份证,没要我的联系方式。救护车来了之后,火车站没有人陪同我去医院,没人跟踪过问伤情。” 袁女士表示,27日事发当晚她便报警,并向记者出示报警记录,称火车站方当晚曾与她电话沟通,但28日没有得到任何回应。29日她向媒体报料,当天下午,火车站方来人与她再次沟通,沟通期间她向火车站提出五项诉求,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 除对火车站事故处理不满外,袁女士还称站台出站口处未见扶梯,乘客只能通过楼梯出站但楼梯中间无间隔扶手,这一现象对年龄大且行李多的旅客十分不便。 罗湖火车站:事发后已及时处理 袁女士诉求相关团队仍在商讨中对于袁女士的质疑,火车站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事发当天,袁女士其子女在出站口找到工作人员,表示想从出站口进站接人。但站内规定出站口“只出不进”,因此拒绝了其子女的要求。 关于车站内未见“红马甲”,相关负责人表示:“‘红马甲’在候车室、进站口、出站口都有,但旅客太多,所以有需要时工作人员会通过对讲机呼叫‘红马甲’在具体车厢位置等候。但袁女士下车时并未向工作人员提出需求,所以站内工作人员当天未提供‘红马甲’服务。” 对于事情的处理经过,火车站方向记者展示了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7月27日12时08分,袁女士从楼梯上摔落;12时13分,工作人员出现在事发现场;12时14分,工作人员封锁出站楼梯,到站旅客从其他通道绕行;12时17分,第二批工作人员赶到现场;12时22分,工作人员带领袁女士子女到现场。 火车站相关负责人表示,事故发生后车站已及时做出相应措施,封锁现场、为其呼叫救护车、指挥其他旅客绕行并将袁女士行李从楼梯搬运到地面以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负责人还表示,事发后,工作人员并未阻拦袁女士其子女进站,从12时08分老人摔倒到12时22分其子女出现在事发现场仅用时14分钟,并非如袁女士所说的30分钟,同时,工作人员为其子女发放了爱心卡并从进站口带领其子女到达现场。 至于事后为何没有积极联系跟进,火车站方称,事故相关责任评定已交由专业团队处理,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此次事故的处理结果,罗湖火车站仍在商讨中。 关于四号站台未见扶手梯,火车站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罗湖火车站是1991年建成,由普速车站改造之后,混杂了城际,站内设施不像高铁站那么先进,没有扶手梯。距4号站台出口100米处是有直梯的,直梯提供给特殊重点旅客,即需要辅助器材、行动不便的旅客。” 记者随后询问对于像袁女士此类年龄较大且行李较多的乘客该如何出站,负责人表示,此类乘客若需要帮助,可告知工作人员,车站会提供相应服务,但袁女士当天并未提出要求。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此前,火车站就已在高峰时期增加志愿者服务安排、播放安全提示,提醒旅客出站注意安全。 律师说法:火车站站内摔伤 责任如何界定袁女士告诉记者,其本人为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的返聘教师,负责高三毕业班的语文教学工作,此次事故对她的工作及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和伤害,需手术治疗并卧床三个月。 对此,袁女士向罗湖火车站提出以下诉求:第一,要求罗湖火车站一把手与其谈话;第二,要求罗湖火车站相关人员当面赔礼道歉并听取事情经过;第三,要求火车站报销其摔伤期间的护工费;第四,作为与北大附中南山分校签约的高三教师,要求赔偿其一年的工资及精神损失费;第五,要求罗湖火车站安装扶手电梯供乘客使用。 关于袁女士的诉求,记者咨询了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张爱东律师,张律师表示,此事件实际上是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责任的争议。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的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张律师称,就此事件来看,如果由于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不完备,或者由于车站管理问题导致老人摔伤的风险大大增加,那么确实车站要承担责任。在硬件条件方面,对于这种设计年代比较久远的公共场所,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很可能达不到当今环境下人流量的安全要求。如果车站长期没有改善这些设施设备,从而增加了老人的摔伤风险,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是承担100%的责任,而是要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比例确定。 张律师还表示:“从科学管理的角度,我认为火车站较之于一般公共场所而言,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然,这是我的个人观点,没有法律明确这样表述。车站、机场等人流量密集的地方,更应当做好老年人的特殊关怀。车站不允许老年人的子女进站接老人,又没有安排对老年人的特殊通道或者照顾引导,这是缺乏合理性的,也客观上增加了老人摔伤的风险。如果这些情况查证属实,我认为车站确实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车站不能以物质条件无法达到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